烟台醉驾者将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
公安部下发《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》,对醉驾立案标准提出更高要求。
今后,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,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。市交警支队法制科副科长李利:“在执法过程中执勤民警会遇到一种情况,就是部分驾驶员在停车以后当着交警的面喝酒,试图掩盖醉驾的事实,让民警无法分辨当事人体内酒精含量是查处前还是查处过程中的。在公安部《意见》中,明确要求在醉驾驾驶员被查获后,为逃避法律追究,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,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,就可以立案侦查;另外,还有一种情况,就是有的驾驶员经呼气测试达到醉驾标准,但在民警带其提取血样的途中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逃脱,这种情况按《意见》的要求也应当以呼气测试结果为依据立案侦查。”
同时,《意见》中明确规定,在案件侦查终结后,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的,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,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。
——烟台醉驾者将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